「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下稱「基金」)旨在向中小企業提供資助,以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出口推廣活動,藉此協助其擴展香港境外市場。
「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基金)下每間企業的累計資助上限已由8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此外,由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基金擴大資助範圍至涵蓋以「本地市場」為目標及具規模的展覽會和網上展覽會,並放寬只限中小企申請的要求。詳情請參閱更新版申請指引。請按此處參閱已獲本署初步審核為合資格的以「本地市場」為目標的展覽會及網上貿易展覽會。
1、企業須已在香港按照商業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登記。
2、企業須符合政府訂明的中小企業定義,即如從事製造業而在香港僱用少於100人2;及如從事非製造業而在香港僱用少於50人。
3、在申請基金時,企業須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空殼公司或在香港境外從事主要業務運作的企業,均不會被視為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3。
4、如企業以前曾獲基金資助,所獲的累計資助金額不能超過基金規定的累計資助上限。擁有相近商業登記資料(例如業務性質、地址、聯絡電話、股東/董事)的申請企業,會被視為關連企業。就計算累計資助金額上限而言,該些關連企業會被視為單一企業,即該些關連企業所獲的累計資助金額會被合併計算及不能超過累計資助上限。
5、企業並非申請涉及的出口推廣活動的主辦/協辦機構/服務供應商或與主辦/協辦機構/服務供應商有關連的公司。
基金提供的資助,可供中小企業參與下列出口推廣活動以推廣其產品及/或服務,而該些出口推廣活動或活動平台必須由有良好往績的機構4主辦或營運:
1、香港境外展銷/展覽會。
2、香港境外商貿考察團。
3、以香港境外市場為主要對象的本地展銷/展覽會
4、在以香港境外市場為主要對象的印刷貿易刊物上刊登廣告。
5、通過電子平台/媒介進行以香港境外市場為主要對象的出口推廣活動,例如刊登廣告、關鍵字搜尋、上載產品資料、建立或優化網上商店等。
6、建立或優化申請企業所擁有,以香港境外市場為主要對象的公司網站/流動應用程式作出口推廣。
每宗申請只可涵蓋參與一項推廣活動的相關開支。每宗成功獲批的申請之最高資助額為申請企業就有關活動繳付的核准開支總費用的50%或10萬港元,以較低者為準。申請企業在每宗申請下就視頻/產品拍攝和編輯服務費用所獲的資助額,將不超過該申請中所有其他合資格開支的核准政府資助總額,即上限為每宗申請的核准政府資助總額的50%。
企業申請基金資助的次數不限,然而每家企業所獲的累計資助金額上限為100萬港元,而涉及建立或優化申請企業擁有的公司網站/流動應用程式的活動資助上限為每家企業的累計資助上限的50%。
企業必須在參與的展銷/展覽會或商貿考察團完結日、刊登廣告的印刷貿易刊物出版日、在電子平台/媒介進行的出口推廣活動的有關合約完結日,或建立/優化申請企業擁有的公司網站/流動應用程式的有關項目完成日後的六十個曆日內,以郵遞方式或親身將資助申請送交工貿署「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組。
申請企業須確保遞交的申請在規定限期內獲工貿署收訖,逾期申請將不獲接納。若以郵遞方式遞交申請,申請企業應將郵遞所涉及的風險和時間計算在內。不論有關出口推廣活動是否在香港舉行,工貿署只按香港曆日表計算時限。若申請的限期日為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申請企業須確保其遞交的申請在限期日前的一個工作天獲工貿署收訖,否則申請會被視作逾期申請。
1、填妥的申請表格。
2、申請企業的有效商業登記證副本。
3、i) 就無限公司而言:商業登記冊内申請企業資料的核證本或電子摘錄副本,須在最近兩年内發出;ii) 就有限公司而言:申請企業最近期的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表格NAR1)或法團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表格NNC1)的全份副本。
4、代表申請企業簽署申請表格人士的有效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
5、繳付各項申報資助的開支的收據正本和一份副本,以及相關發票、報價單及合同等的副本(須能顯示發出機構的詳細聯絡資料),收據上顯示的付款人名稱與申請企業名稱必須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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